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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函》、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条件的通知》,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开办(或开考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公开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
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本科段各科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65)
5.
自学考试、公开学院外语专业毕业水平考试成绩在65分以上(65)
6.
自学考试、公开学院非英语专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7.
外语专业必须考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8.
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9.
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公开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补考、重修或重考课程门数超过四门(含四门)
2.
任何一门课程补考超过两次(含两次)
3.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4.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已毕业离校,公开学院毕业生毕业时间超过一年。

第四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自学考试曾经作弊,并受过停考一年(含一年)以上处分。
2.
毕业时间超过一年。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解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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